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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11期(总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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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11-30 【字体:

深府[1994]242号

  (1994年11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及驻深局以上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机动车辆的大幅增加,市区噪声成了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特区部分片区功能进行调整,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效地控制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噪声污染,保障特区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规划区。

  二、标准值

  本噪声区划各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三、本噪声区划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高级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于特区总体规划划定的居民区、文教区和机关区。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3类标准适用于特区总体规划划定的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表2中特区城市道路两侧区域以及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各适用区域的范围详见表1-1〜表1-4、表2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四、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五、本噪声区划噪声的测量方法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中的有关规定施行。

  六、本噪声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七、本噪声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加说明:

  1、相邻两类适用区域的共同边界,执行较高类别环境噪声标准。

  2、在0-3类标准适用区域周界之外的已建区域,执行与之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类别。

  3、表2中城市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城市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4、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将深圳河西段(布吉河口以西)北岸第一排建筑物面向河道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5、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将城区铁路主、次干线沿线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铁路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再外延30米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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