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10期(总第5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10-30 10:5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压缩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101号
主 题 词:
(1994年10月20日)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压缩会议费开支的有关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压缩会议费开支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意识,有效控制行政事业经费过快增长。现将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财政下达给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已包括工作例会的会议经费,今后不再审批这类会议经费的申请。
二、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在深召开的会议以及各单位确有必要召开的临时会议,需要向财政申请拨款的,应先将会议经费预算列明细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按核准的定额和本规定的开支标准赏握使用,超支不补。
三、各类会议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
(一)开支标准
单位:元/人天
注:一类会议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及中央、卷有关部门在深召开的局级以上干部需由我市补贴的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含司机):
50名会议代表以下;配10%工作人员;
51-100名会议代表,配15%工作人员;
101-300名代表以内,配20%工作人员;
301名代表以上,配30%-40%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的费用,按会议正式代表费用标准的90%计算,由会议统筹安排。非正式会议期间费用(指交通费和餐费)不能作会议费列支。
(三)其他规定
100人以上会议可按代表人数计算人平/次资料杂费50元,100人以下会议资料杂费在财政下达的正常经费预算“业务费”中列支,财政不专项计拨。
提倡会议在市迎宾馆和系统内招待所召开,提倡市内人员不安排住宿和集体就餐。属于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等一律不得作会议费报销。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