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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10期(总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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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10-30 【字体:

深府办[1994]93号

  (1994年10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正确理解和掌握其内容与基本精神,是各行各业领导、工作人员和每一个劳动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其它有关单位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紧迫任务。由市劳动局、总工会制定的《深圳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各项活动,充分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劳动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部、省政府、省劳动厅的部署,现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宣传、贯彻工作

  市成立宣传、贯彻《劳动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家劳动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负责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工作。

  二、重点抓好全市劳动、工会系统工作人员和企业劳资人员的学习、培训

  (一)组织市、区和镇(街道)劳动、工会系统工作人员学习《劳动法》。今年9月15日至12月底三个半月时间,把以上工作人员全部轮训一遍。邀请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本市有关专家讲课,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结业证。

  (二)组织全市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学习《劳动法》。在今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对全市企业劳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凭证上岗。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区劳动局负责。

  三、抓好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宣传工作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宣传工具,采用举办《讲座》、《专栏》、新闻报道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劳动法》,使《劳动法》深入人心。

  (二)组织两次座谈会。一次是市人大、市政协、市法制局、深圳大学及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一次是企业界人士(包括员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重点座谈贯彻《劳动法》的重要意义和深圳特区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印《劳动法》单行本,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向企业界和广大员工发放。

  (四)密切配合劳动部统一部署,积极搞好以下三项全国性的宣传活动。

  1、全国《劳动法》咨询日

  时间:1994年10月9日(星期天)

  要求:

  ①市、区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领导和专家上街设点进行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散发宣传、咨询材料;

  ②咨询日咨询活动采取分区包干,层层负责办法,要求在各主要场所,工业区设点咨询。咨询点以及市、区、镇的中心地段,主要街道、路口、人员密集的场所要张贴标语口号、悬挂横幅。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在八卦岭、深圳大剧院、市工人文化宫、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大门口、火车站设6个点咨询。

  ③各单位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劳动法》,配合《劳动法》的咨询活动;

  ④组织咨洵日的前后若干天和咨询日当天,各地要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各地可根据附件一、附件二自行编印散发咨询材料和制作标语口号。

  2、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

  时间:自9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

  组织领导:设立“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深圳分赛区组委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邵汉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秋容为名誉主任,市劳动局局长陈宏明为主任,市总工会副主席黄锦容、市劳动局副局长谭国箱为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工委、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局、市司法局、经发局、贸发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电视台、市电台、《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劳动时报》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

  竞赛方式:竞赛分个人答卷竞赛和团体电视竞赛。竞赛试题、参考资料由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提供、(竞赛规则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①个人答卷竞赛:自9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由市劳动和工会部门组织实施;

  ②团体电视竞赛:全省的复赛、决赛拟在11月中旬举行,12月中、下旬参加全国竞赛。我市的复赛、决赛拟在11月上旬举行。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在本地区、本单位职工普通参加答卷竞赛的基础上,组成一个代表队参加全市的电视竞赛;竞赛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复赛产生的前6名在市电视台进行决赛,决赛情况向全市作现场直播;代表队可由政府组织,也可由企业组织。

  要求:

  ①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应组织不低于本地区职工总人数20%的职工参加个人答卷竞赛;

  ②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应设立竞赛办公室,专门负责《劳动法》知识竞赛工作,以保证竞赛在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3、全国《劳动法》宣传周

  时间:12月12日至12月18日

  要求:

  ①12月10日上午由市政府召开全市《劳动法》宣传周动员大会,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动员报告,市劳动局局长、市总工会主席作具体部署;

  ②请市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组织领导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有关会议上发表讲话,请有关专家、学者、企业领导、劳资干部等在报刊撰文,专题系列宣传《劳动法》,通过各种新闻媒介掀起《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的宣传高潮;

  ③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宣传《劳动法》工作队,深入企业,以各种形式宣传《劳动法》;

  ④各区党政领导和劳动、工会等部门一起深入企业检查《劳动法》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⑤市、区的主要街道、路口张贴和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标语、口号、宣传挂图,有条件的可再组织设点咨询,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也可以采取宣传车的形式进行宣传。

  四、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加强劳动执法,把我市劳动法制建设推上新台阶

  1、配合市政府和市人大,组织专门班子,对我市现行劳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劳动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劳动法》或与《劳动法》有矛盾的法规条文进行修改,使之与《劳动法》相统一和衔接。同时,要加快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起草制定,并注意突出市场性、国际性和可操作性等地方法规特色。

  2、从今年10月1日起,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开始实施,要围绕学习、宣传《劳动法》这个中心,结合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条例》。要继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年底前,力争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要制定企业裁员程序化制度,在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同时,防止非法裁员。要加强劳动执法,充实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力量,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通过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努力实现《深圳市劳动体制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中今年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是我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市委、市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协调作战,共同搞好宣传、贯彻工作,为明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作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2、《劳动法》宣传口号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1、《劳动法》宣传提纲(中宣部、司法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

  2、《劳动法讲座》(劳动部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3、《劳动法学习宣传纲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4、《劳动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工人出版社出版)

  5、《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办公厅发文)

  6、《劳动法挂图》(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劳动报社合编,可向中国劳动报社征订)

  各区可根据上述目录提供的资料,结合实际编写用于咨询日和宣传周的散发或咨询材料。

  附件二:

  《劳动法》宣传口号

  1、《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

  2、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贯彻《劳动法》深化劳动体制改革

  4、贯彻《劳动法》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5、贯彻《劳动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6、学习贯彻《劳动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7、贯彻《劳动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8、贯彻《劳动法》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9、热烈祝贺中国第一部《劳动法》诞生

  10、《劳动法》将于1995年元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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