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9期(总第57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9-30 15:1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和《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90号
主 题 词:
(1994年9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各单位:
1990年7月,我厅转发了市保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关于《印刷、复制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深办发[1990]24号),1993年12月又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深府办[1993]139号)。“两个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多数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发现有少数单位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两个办法”,有的擅自将秘密载体给非定点厂家印制;有的将套印政府公章的证件、资料拿到非定点单位印制;有的将未向社会公开的市领导讲话和有关政策、法规等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开发行;有些单位上报的公文、材料从文种、格式到行文规则都不规范。
为严格热行《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增强保密意识,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和效率,现重申:
一、深圳市机关印刷厂是全市唯一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刷、复印定点厂。凡国家秘密载体和市政府文件、资料、市领导讲话、政策法规性文件、信笺、文件纸以及需要套印市政府及各部门公章的证件等,需要到印刷厂家印制的,必须到机关印刷厂印制。各区有关秘密载体的印刷任务,也由市机关印刷厂承担。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格式要规范化,对不规范的公文,市机关印刷厂有义务给予指出并促其纠正,以维护公文的庄重和严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文件、证件的印刷费用,非市机关印刷厂的发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