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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4]213号
(1994年9月21日)
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坚决取缔、打击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一律予以取缔,对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二、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及其成员的下列犯罪活动,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一)聚众斗殴,伤害他人;
(二)欺行霸市,称霸一方;
(三)强行看场,勒索收费;
(四)强借硬要;
(五)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
(六)其它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
三、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具结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四、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挠他人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对检举揭发人员报复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物或通风报信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大胆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同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作斗争。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