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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9期(总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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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打击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9-30 【字体:

深府[1994]213号

  (1994年9月21日)

  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坚决取缔、打击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一律予以取缔,对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二、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及其成员的下列犯罪活动,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一)聚众斗殴,伤害他人;

  (二)欺行霸市,称霸一方;

  (三)强行看场,勒索收费;

  (四)强借硬要;

  (五)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

  (六)其它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

  三、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具结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四、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挠他人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对检举揭发人员报复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物或通风报信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大胆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同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作斗争。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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