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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4]200号
(1994年9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1993年11月9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1993]426)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征地时,为帮助原农村发展经济而划回给被征地单位的工商用地,继续保留。原农村集体将这类用地转让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建房,转让和合作建房合同于1993年以前,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的,转让方按转让当年协议地价标准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款。转让和合作建房合同于1993年7月1日以后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的,由转让方按市场地价减25%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款。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