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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4]199号
(1994年8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67号),结合我市依法治市工作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全体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行政。”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深圳时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经济特区要提高管理水平,无论是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水平都要提高;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特区的投资环境,既包括完善基础设施的“硬”环境,也包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准、完善法律制度等“软”环境;经济特区在搞好各项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深圳经济特区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起步较早,经济建设发展较快,对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更为迫切。尤其是面临着1997年香港主权回归,要实现深圳与香港的顺利对接,高度完备的法制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自觉加强法制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开创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以适应把我市建成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大城市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或草拟法规、规章任务较重的市政府部门应设立法制机构,其他部门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专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按照市政府或市法制局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协调本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代表区政府监督检查本区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区政府委托,具体处理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制事务。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政府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本部门承担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处理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承办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鉴于政府法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知识性都比较强,各区、各部门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市法制局可适当增加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名额由法制局向市编委专题申报解决。
三、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在总结特区近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拟定和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1992年7月——1996年12月立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1994年立法计划》,拟定了近、中期的立法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凡有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要负起责任,并组织专门班子严格按照立法计划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凡未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将把完成立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部门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市法制局要认真组织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实施工作,在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的过程中,充分做好协调工作,严格把好立法质量关。在起草制定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规、规章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要开辟多种渠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参与立法工作,使特区法规和规章既符合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特区的实际,又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四、及时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工作。市法制局和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政策、法律,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使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确保政令统一。市法制局还要认真做好特区法规、规章的汇编工作,及时将法规、规章汇编成册,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增加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法制局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对于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应先由法制局审核、协调才能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五、严格统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除规章本身明文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解释外,其余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按市政府1号令的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凡属行政工作中具体适用规章的解释或专业的解释,都应以书面形式正式行文,并报市政府备案。
六、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社会生活各偿方面的事务。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特区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尚无国家法律、法规和特区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尽快实现依法管理。市法制局要抓紧拟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使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国家法律、法规和特区法规、规章颁布实施满一年后,市法制局要组织检查实施情况,并对立法工作进行反馈。市政府主要执法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市政府5号令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市法制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拟定。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凡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均应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可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或配备专(兼)职复议工作人员。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我市行政复议的规章和制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懂得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对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应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八、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宏观性、决策性较强的工作。市、区政府工作机构要特别注意研究建立和完善特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同体改、政策研究部门配合,注意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和政策研究中的重大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讲求实效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普遍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改善和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实现依法治市的重要保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使政府法制工作在我市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