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第8期(总第5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8期(总第5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8-30 10:0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桑拿、按摩业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4]6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桑拿、按摩业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08-30 【字体:

  (1994年8月1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桑拿、按摩业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设桑拿(包括芬兰浴、蒸汽浴、药浴、酒浴、泥浆浴)及按摩(推拿)项目的单位须向深圳市贸易发展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凡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桑拿、按摩立即停业。卫生部门批准发给的“药浴”“医疗按摩”许可证的只准在医疗单位内开设,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商业桑拿、按摩业务,否则一律视为超范围经营,由工商、公安部门予以取缔。

  二、经营桑拿、按摩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获准经营的单位持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文到市工商、公安、卫生部门分别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须亮证经营。

  三、经营桑拿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项目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只批准设立“蒸汽浴”(桑拿浴)的,不准擅自设立按摩服务项目。

  四、获准经营桑拿或按摩的企业不得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本单位私人承包,违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获准经营按摩服务企业,其每间按摩室至少要设肆张以上的按摩床,不准设贵宾房和豪华套房,不准个人包房。

  六、要加强对按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纪律的管理。所有按摩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及体格检查,证明合格后发证,并配带有本人照片的工作上岗(背面贴有市卫生局发的业务考核合格证)。

  七、营业场所要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

  八、营业设施、用品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九、桑拿、按摩业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凡被发现有色情活动的要追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按摩从业人员,为顾客提供色情服务的,一经发现吊销其特区暂住证和上岗工作证,并送交公安机关拘留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