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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7期(总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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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7-30 09:4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5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07-30 【字体:

  (1994年7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强热带风暴和洪涝灾害的袭击,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对此,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海内外友好团体、友好人士纷纷慷慨解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1994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各种捐赠活动的审批。属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展募捐活动。市外各单位均不得在我市开展募捐活动。

  二、救灾捐赠款物(考虑到捐赠物质存放和交通运输的困难,捐赠以捐款为主),由市、区民政局统一负责接收。区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款,应汇总报市民政局,然后,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安排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三、民政部门接收到捐赠款物后,要及时向捐赠者发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并由市统一公开报道,向社会公布。对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四、各口岸单位对境外捐赠的物资要优先予以验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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