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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6期(总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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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06-30 【字体:

深府办[199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随着我市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排放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必须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凡本市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年审时,必须向经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确认的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发证费用。经检测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不具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的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加强对行驶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防治的路检,路检不合格的,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检测费,限期治理或强制安装排气污染净化装置,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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