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6期(总第5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30 18:0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防一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4]135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防一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明电[1994]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我市的“三防一保”工作。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三防一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三防一保”工作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的工作。现根据国务院电话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诈骗、盗窃、抢劫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把“三防一保”工作作为当前金融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政府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金融部门,切实把“三防一保”工作做好。各级金融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三防一保”的先进典型,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金融单位列为重点保卫目标,切实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金融部门要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保证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组织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反复学习金融法规、制度,提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一级抓一级,互相监督,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得强令银行贷款和开具信用证明;如发生类似情况,银行应予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抓好金融部门重要岗位的防范工作。对犯罪分子容易作案的会计、出纳、信贷、拆借、贴现、外汇等重点业务岗位,要严加防范,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不出问题。
四、确保现金安全。银行在组织库款出入库、残钞销毁、发行基金押运过程中,要切实按规章办事,严格保密,加强警卫,防止内外勾结作案。
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发挥纪检、监察、稽核、金融管理等内设机构的作用,对全系统的金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点与面相结合的检查监督,使金融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单位内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监控工作。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狠狠打击犯罪活动。各金融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系统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规定》(粤公经字[1994]219号),充实保卫力量,更新设备,提高银行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加强对金融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促使金融系统建立和完善防范网络。金融单位发生被骗、被盗、被抢等案件后,报案要快,对可疑人员监控要及时;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门力侦破,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经济损失。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