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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6期(总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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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6-30 【字体:

深发[1994]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市属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及《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一、根据地方财力,每年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专项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市财政要积极支持与国际性城市相配套的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二、建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宣传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图书等有经营收支而纳税的单位),每年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章征化后,再返还给“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宏观调控。该基金属政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财政监督使用,并按照该基金的管理规则运行。

  三、继续执行深府[1991]465号文,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收取其营业总额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这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也返还“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统一支配使用。税务部门要对全市营业性的文化娱乐企业依法征税,严加监管。

  为了便于集中领导,成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委主管宣传工作的常委,以及宣传部主管事业工作的副部长。宣传文化方面的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和经济政策,经该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提出方案报政府审定。该领导小组负责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检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从1994年开始运作。

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必要的经济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在宣传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得力措施。为此,特建立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性    质

  第二条  “基金”属于政府专项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累积运用。

第三章  任    务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任务是:

  1、支持重点的宣传文化事业建设。

  2、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改革试验。

  3、扶持优秀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4、扶持重大的宣传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交流项目。

  5、奖励优秀宣传文化成果和优秀宣传文化人才,培训宣传文化系统的干部和骨干。

  第四章  组    织

  第四条  建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使用基金。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有市委主管宣传工作的常委、市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宣传部主管事业工作的副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条  “基金”由下列方式筹集:

  1、宣传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有经营收支而纳税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图书广告等单位),每年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章征收,再返还给“基金”。

  2、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0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收取其营业总额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按章征收,再返还给“基金”。

  3、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条  “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负责督促落实。“基金”的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期作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则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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