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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1994]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市属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及《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一、根据地方财力,每年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专项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市财政要积极支持与国际性城市相配套的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二、建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宣传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图书等有经营收支而纳税的单位),每年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章征化后,再返还给“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宏观调控。该基金属政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财政监督使用,并按照该基金的管理规则运行。
三、继续执行深府[1991]465号文,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收取其营业总额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这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也返还“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统一支配使用。税务部门要对全市营业性的文化娱乐企业依法征税,严加监管。
为了便于集中领导,成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委主管宣传工作的常委,以及宣传部主管事业工作的副部长。宣传文化方面的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和经济政策,经该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提出方案报政府审定。该领导小组负责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检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从1994年开始运作。
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必要的经济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在宣传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得力措施。为此,特建立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性 质
第二条 “基金”属于政府专项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累积运用。
第三章 任 务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任务是:
1、支持重点的宣传文化事业建设。
2、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改革试验。
3、扶持优秀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4、扶持重大的宣传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交流项目。
5、奖励优秀宣传文化成果和优秀宣传文化人才,培训宣传文化系统的干部和骨干。
第四章 组 织
第四条 建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使用基金。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有市委主管宣传工作的常委、市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宣传部主管事业工作的副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条 “基金”由下列方式筹集:
1、宣传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有经营收支而纳税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图书广告等单位),每年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章征收,再返还给“基金”。
2、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0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收取其营业总额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按章征收,再返还给“基金”。
3、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条 “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负责督促落实。“基金”的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期作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则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