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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5期(总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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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火责任制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05-31 【字体:

深府办[1993]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火责任制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6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何景涣同志任深圳市防火责任人,负责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的防火责任人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经市政府任命后,负责领导本区的消防工作。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防火责任人由各区政府任命,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的防火责任人由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经所在地政府任命后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各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消防知识宣传;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处理火警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三、各防火责任人每半年向上一级防火责任人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防火责任人是否做好消防工作作为业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消防窜故的防火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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