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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4期(总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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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4-30 10:3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处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4]9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处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4-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处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不但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对查出的各种乱收费问题,绝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刹住乱收费歪风。

  所有被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关于处理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部署,1993年10月初以来,由市政府组织的五个专项检查组,分别对公安、建设、规划国土、住宅、城管、教育六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点抽查。截止目前,共抽查了145个单位,已核实的乱收费金额达2802万元。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收费单位巧立名目进行收费;有的是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是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有的是以“赞助”为名,变相乱收费;有的收费项目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已明文废止,但收费单位仍在继续收费;有些收费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使用票据混乱,收费款额管理不严,乱收乱支的问题较多。

  为了严肃国家物价法纪,坚决刹住各种乱收费歪风,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我们认为,对前段已查清的乱收费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决定》(深发[1993]27号)精神,严肃认真地处理。为此,现就乱收费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乱收费款能够退还给交费者的,收费单位应限期如数退还,并将退还情况报告同级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乱收费款无法退还给交费者、且尚未开支的,收费单位应将乱收费款上缴财政。具体缴交办法是,由收费单位填写《乱收费款额缴交申报表》,报给同级物价检查部门,由同级物价检查部门开具没收收据,统一上缴财政。

  三、乱收费款已用作补充本单位经费不足,或用于发展事业,开支正当,且已无法退还和上缴财政的,由收费单位提出免检收缴申请报告,并提交开支明细情况表及有关票据、凭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批;对收费单位将乱收费款用于各种非正常开支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如果收费单位不按上述原则主动接受处理,该退不退、该缴不缴,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发出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物价检查部门通知银行强行划拨,或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应拨给的行政、事业经费中予以核减。

  为巩固清理整顿乱收费成果,防止乱收费问题死灰复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区、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堵塞漏洞。收费单位要按规定落实亮证、公开标准收费制度和收费员责任制,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约束。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费年审和日常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国家近期颁发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收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深圳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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