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4期(总第5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4-30 10: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犯罪活动的通告
文 号: 深府[1994]82号
主 题 词:
为保卫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盗窃、抢劫、窝赃、销赃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活动。
二、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防盗、防抢措施,车辆要安装使用防盗锁或防盗报警器,并积极检举揭发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活动。对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案件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知情不报、通风报信、包庇、窝藏犯罪分子和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任何人驾驶无牌证和挪用牌证的车辆。无牌证车辆车主必须在4月20日前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一律予以扣查。
四、严禁修理厂(店)非法更改机动车的发动机、车身号码及车身颜色。违者,一律查扣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十倍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对手续不齐、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一律扣查,购买的赃车依法予以收缴。
六、犯有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有窝赃销赃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在本通告发布后的30日内主动到居住地公安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七、凡能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全部罪行并积极退赃的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有立功者可以赎罪,立大功者可以受奖。
八、对犯有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罪行而又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毁灭罪证、报复检举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一律依法严惩。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