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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3期(总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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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3-30 21:3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2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03-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近几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和《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配合全省4月份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殡葬改革中的问题,支持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殡葬改革的各项工作,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抓好殡葬改革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作出发展规划,制订具体措施。公安、工商、国土、卫生、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搞好殡葬改革。

  二、坚决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努力提高火化率。凡是划为火化区的地区,要坚决实行火葬,禁止土葬。龙岗、宝安区要抓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

  三、切实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依法管理好社会殡葬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1号文的通知精神,每年4月份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为宣传主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工具,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自觉性。

  四、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坚决制止封建迷信和乱埋乱葬的现象;做好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经营墓地的行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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