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3期(总第5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3-30 21:3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罚没机动车辆实行拍卖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3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19号),搞好罚没汽车、摩托车的拍卖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安、边防、海关、武警、工商、部队等执法部门缉私罚没的汽车、摩托车庆在结案后十天内登记造册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单位、市公安局车管所、物价局、市机电公司、拍卖行共同核定底价后,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行必须在委托后的三十天内举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二十天内将拍卖款(扣除佣金、手续费)全部划缴同级财政。
二、竞习者应具备的条件
国内行政、事业、企业、社团的单位凭法人代表委托书或单位委托书、营业执照、车辆定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手续参与竞买,三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参与竞买,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参与竞买。
三、费用提取比例
拍卖行按成交总额向委托、竞得者双方各收取佣金3%,市机电公司收取手续费2%,市公安局车管所收取手续费3%(在拍卖变价款中支付);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市运输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具体车型、新旧程度计征,在拍卖前把应缴费额每辆单独列出,不包含在底价内;其他各项费用(含工商局审验费3%)均由买方支付。
四、罚没车辆拍卖入户手续,按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发[1993]97号文规定执行。市运输局、工商局审验所、公安局车管所凭“没收查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罚没汽车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分别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审验、入户手续。
五、对罚没报废车辆的处理
经财政部门、公安局车管所、执法单位、物价局、市机电公司、拍卖行共同鉴定,按规定报废的车辆,由财政部门、执法单位交售给深圳市金司回收公司作报废处理;对未超过规定行驶公里数、车辆严重损坏的可作拆解零件,由财政、执法单位按擀论价,交售给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
六、各执法单位因罚没车辆登记造册所需要的表格、移交清单、成交清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七、过去对罚没汽车、摩托车处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