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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3期(总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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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3-30 【字体:

深府[1994]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重视这一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执行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商业服务业经营水平和信誉。

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1994年颁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计市场[1994]220号,下称《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制度。

  我市自1990年原国家物价局“一号令”《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零售商业、公共交通、旅游等行业的明码标价率已达到一定水平,肉菜市场的明码标价日趋规范。但是有一些行业至今仍未实行明码标价,市场上乱标价、明标暗价、漫天要价等现象还相当突出,一些特殊行业的标价方式有待具体规范和完善。为全面贯彻《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我市明码标价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把宣传贯彻《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当作当前加强物价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使《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家喻户晓。

  二、市、区两级商业、旅游、运输、邮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集团公司、总公司要组织和督促所属企业的有关人员学习《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做到正确理解和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公司在4月底之前对所属企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5月份,市组织一次交叉检查。

  三、全市所有批发、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批发市场都必须按《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并在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换。

  四、不宜悬挂、摆设标价签的超级商场、自选商场等企业,可继续采用打码机打价的方式标价,但对商品上无中文以及无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的商品,要在摆存商品的正下方,各用一张标价签用中文标明上述各项内容。

  五、凡经营饮食、理发、娱乐、旅业、邮电、运输、维修等各种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明收费价目。除标明的收款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凡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收费处公开悬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越权定价和超标准收费。

  七、商品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指定专门厂家印刷和专门商店经销。印制标价签要尽量降低成本、费用,标价签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对于用价目表、标价簿等形式明码标价的各类服务行业,市物价检查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标价规范。在未统一规范之前,各经营单位要用清楚、醒目的标价形式明码标价。

  八、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政府和物价部门对某些商品和服务规定实行差率控制若有最高限价的,各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要鼓励和引导明码实价,制止和纠正乱标价、标价离谱的行为,反对明码不实价。对高出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以及利用标价搞欺诈活动的,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九、工商、物价部门将把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经常组织各分(区)局、工商所和职工、群众价格监督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将我市明码标价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各部门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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