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3期(总第5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3-30 21:2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4]6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迅速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镇人民政府的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起全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内部责任制。在研究部署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消除事故隐患和事故应急措施,强化安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充分重视乡镇、村办企业、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禁引进对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
各级政府第一把手如作调整的,应及时相应地调整任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管理、经济管理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劳动部门是我市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拟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工矿企业生产环境和特别危险设备技术规定和检测检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代表政府对重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
(二)公安部门是消防、道路交通以及化学危险品、剧毒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负有监督、安全管理、火灾扑救的职责;负责拟定上述三方面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并监督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依法严把消防建审以及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仓储、使用的审批关。
(三)建设部门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业主管,负有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职责,应认真研究建筑行业的安全工作特点,拟定建筑安全管理法规以及建筑设备安全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组织指导企业贯彻落实;依照法规要求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发展、贸易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是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贸易发展部门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严把经济建设、生产经营立项审批关,对存在职业危害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要建立会审制度,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规范。计划、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设置时,应从长远发展考虑,认真组织科学论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认真评估其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对危害性危险性较大项目的监管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规划好的各种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
(五)运输、港务、水务管理部门是公路运输、航运、航空、港口、水务企业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属下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
(六)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群众监督的职能,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基层工会,并指导其对安全生产实行群众监督,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的群众活动,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
(七)卫生部门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的法规,拟定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开展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参与、监督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环保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参与对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从环保角度参与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会审,组织监测特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对环境污染状况的评估。
上述各安全部门,经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的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的领导是直接责任者,各部门的领导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一切企事业单位、驻深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认真解决本企业生产中安全问题。
(二)企业必须选聘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在车间、班组中要设置兼职的安全员,使企业的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监督的管理网络,把劳动保护、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三)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规规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用电、安全防火、生产设备操作规章制度;并按照“谁招用谁培训”的原则,切实抓好新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切实做到经培训持证上岗。
(四)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特点,排出重点,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必须狠抓整改,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把整改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五)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包括伤亡和火灾、中毒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和市安委会;任何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报或延误上报。
企业必须依照规定,为招用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领导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察部门应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具体贯彻实施办法,以强化我市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