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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2期(总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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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02-28 【字体:

深府[199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划》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计划》已经1994年1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日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

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立法

  (一)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

  1、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1993年4月通过)

  2、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1993年4月通过)

  3、深圳经济特区无限责任公司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银行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1993年11月通过)

  11、深圳经济特区非法人破产若干规定

  1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公司重整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代理条例

  16、深圳经济特区产权交易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资产评估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信托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抵押条例

  20、深圳经济特区保险条例。

  (二)关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

  21、深圳经济特区中介机构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律师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居间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通过)

  (三)关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秩序的立法

  25、深圳经济特区计量管理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审计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反垄断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993年7月通过)

  31、深圳经济特区公平交易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标准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责任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发票管理条例

  36、深圳经济特区仲裁条例

  (四)关于要素市场及其管理的立法

  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

  37、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批发销售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售卖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酒类专卖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1993年5月通过)

  期货市场

  42、深圳经济特区期货交易条例

  金融、证券市场

  43、深圳经济特区证券法实施细则

  44、深圳经济特区证券服务业管理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信贷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外汇交易条例

  房地产市场

  47、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1992年12月通过)

  48、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992年12月通过)

  49、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2年12月通过)

  50、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5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条例

  建筑市场

  52、深圳经济特区建筑业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通过)

  5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技术、信息市场

  56、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信息产业条例

  59、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60、深圳经济特区广告经营条例

  文化市场

  61、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通过)

  劳动力市场

  62、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1993年5月通过)

  6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6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监察条例

  (五)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

  65、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经营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成本管理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投资促进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

  7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条例

  74、深圳经济特区投资基金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海外投资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条例

  77、深圳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农业保护区条例

  (六)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

  79、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82、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83、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8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保险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关于调整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立法

  (一)关于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

  86、深圳经济特区市政管理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市政设施保护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地下铁道建设条例

  90、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9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94、深圳经济特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条例

  95、大亚湾核电厂周围地区环境管理与安全保障条例

  (二)关于水利、电力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

  96、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

  97、深圳经济特区水务工程管理条例

  9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99、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100、深圳经济特区防汛抗洪条例

  101、、深圳经济特区电力管制条例

  (三)关于医疔、卫生、计划生育的立法

  10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4、深圳经济特区药品管理条例

  105、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健康保障条例

  (四)关于新闻、出版、教育的立法

  106、深圳经济特区新闻条例

  107、深圳经济特区教育投资条例

  108、深圳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09、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110、深圳经济特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条例

  (五)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立法

  111、深圳经济特区交通管理条例

  112、深圳经济特区营运客车管理条例

  11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营运条例

  114、深圳经济特区电话条例

  (六)关于民政事务和社会团体的立法

  115、深圳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1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117、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118、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工作条例

  (七)关于社会治安的立法

  119、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设施保护条例

  120、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21、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122、深圳经济特区公安职业消防警察条例

  123、深圳经济特区治安防暴条例

  124、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巡警综合执法条例

  (八)关于政府机构及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立法

  125、深圳经济特区编制条例

  126、深圳经济特区政法机构任职资格条例

  127、深圳经济特区行政执法条例

  128、深圳经济特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规定

  12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1993年11月通过)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划(修订)

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立法

  (一)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

  1、《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2、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规定

  3、《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9月发布)

  4、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条例

  (1993年8月发布)

  5、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月发布)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发布)

  7、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

  (1993年6月发布)

  8、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办法

  1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承包办法

  11、深圳经济特区产权转让办法

  12、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3、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1993年11月发布)

  (二)关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

  14、深圳经济特区公证员执业规定

  15、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17、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三)关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秩序的立法

  18、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19、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四)关于要素市场及其管理的立法

  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

  21、深圳经济特区农药经营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

  22、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23、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证券市场

  24、深圳经济特区银行结算办法

  房地产市场

  2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8月发布)

  26、深圳经济特区微利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

  27、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28、深圳经济特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规定

  29、《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3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办法

  3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技术、信息市场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3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办法

  34、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35、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36、深圳经济特区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37、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文化市场

  38、《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9、深圳经济特区演出市场管理办法

  40、深圳经济特区文化艺术培训管理办法

  41、深圳经济特区文化艺术品展销、拍卖管理办法

  42、深圳经济特区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43、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市场

  4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45、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安全卫生若干规定

  46、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术培训规定

  (五)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

  47、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

  48、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发布)

  (六)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

  49、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立法

  (一)关于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

  50、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管理规走

  52、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5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关于水利、电力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

  54、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发布)

  55、深圳经济特区供水管理办法

  56、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57、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规定

  (三)关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立法

  58、深圳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59、深圳经济特区计划免疫办法

  60、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61、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基金管理办法

  (四)关于新闻、出版、教育的立法

  62、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规定

  6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术教育规定

  (五)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立法

  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发布)

  (六)关于民政事务和社会团体的立法

  65、深圳经济特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66、深圳经济特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67、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协会管理规定

  68、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

  (1993年1月发布)

  (七)关于社会治安的立法

  69、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行为的决定

  70、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活动办法

  71、深圳经济特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72、深圳经济特区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73、深圳经济特区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7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75、深圳经济特区卡拉OK歌舞厅治安管理规定

  76、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八)关于政府机构及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立法

  77、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1992年10月发布)

  78、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992年12月发布)

  79、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1993年9月发布)

  80、深圳经济特区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81、深圳经济特区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82、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83、深圳市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84、深圳经济特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的规定

  85、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若干规定

  86、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1993年1月发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

附:1994年着手草拟并由市法制局审查的法规草案

(为市政府1995年拟定法规草案作准备)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4年规章计划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说明

  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1992年7月——1996年12月立法规划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自获得立法权一年多来,已制定出一批调整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取得了一些关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初步经验,为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市政府在总结一年多来特区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特区市场经济立法规划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使之进一步完善。现就修订《规划》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说明。

  (一)关于修订立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发挥特区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试验田”、“排头兵”作用,保证立法要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第一,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的成果;第二,尽可能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做到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第三,对急需的法律可以先有个粗线条的规范,然后在实践中再逐步充实、完善,避免立法滞后。上述内容应当作为修订特区立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关于立法目标

  修订立法规划必须紧紧围绕立法目标进行。特区的立法应当促进和保障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特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把深圳建成一个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这一目标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立法权的决定,深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和规章。我们深圳的立法目标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立法权之内,用三至五年时间在深圳经济特区抓紧制定出一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相协调的,适应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需要的特区法规、规章,使特区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我市实现“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我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符合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借鉴香港和外国的有益经验,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速度。

  (三)关于修订立法规划时需要遵循的几项具体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规划》,应当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标,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安排,予以调整和修订。修订立法规划时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具体原则:第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十多年改革开放和成功经验应当认真加以总结,并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加以肯定,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第二,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立法项目,应当列为重点,争取尽早出台,以发挥立法对改革开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推动作用,发挥特区立法在全国立法工作中的“试验田”作用。第三,国家或广东省已有的法律或法规,符合特区发展需要的,特区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必要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些具体规定不适合特区进一步改革开放需要的,可通过特区立法,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某些变通规定或特殊政策。第四,注意立法项目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序,既要避免矛盾重复,又要防止出现空白,并要按照立法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分批进行。第五,根据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定期进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将法规以及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四)关于特区法规、规章的分类

  特区的法规、规章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依据各种法规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近期内突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这一指导思想,特区制定法规、规章拟分为两大类:一是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2、关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3、关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秩序的立法;4、关于要索市场及其管理的立法;5、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6、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二是关于调整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2、关于水利、电力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3、关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立法;4、关于新闻、出版、教育的立法;5、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立法;6、关于民政事务和社会团体的立法;7、关于社会治安的立法;8、关于政府机构及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立法。

  二、关于拟订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说明

  市政府在总结1993年我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的实施情况,普遍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草拟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拟订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拟订《计划》要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在今后立法中将上述指导思想予以具体化。

  (二)、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主要内容

  1、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无限责任公司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

  2、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公平交易条例》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消费品市场、建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法规。

  3、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等。

  4、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等。

  5、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规定》等。

  (三)、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主要特点

  1、针对性

  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对深圳经济特区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现有条件将其中一部分问题列入了计划,这些问题包括:公平交易、期货交易、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暂住人员户口、行政执法及房地产等。

  2、探索性

  深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最早且享有立法权的开放城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先行探索,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计划中所列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期货交易条例》等体现了这种探索性。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是国家交办我市的立法任务,将为国家《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提供一个重要参考。该条例可以明确和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起到推动作用。

  3、可行性

  立法计划注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实践证明正确的东西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此外,在计划所列的法规草案中,有三分之一的项目目前正在审查、修改,其余项目正在起草。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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