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4年政府公报 > 1994年第1期(总第4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31 20:3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4]17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市依照1989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开征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
二、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本通知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