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2期(总第48期)
深府[1993]4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一类企业:
现将《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一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和《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使我国境外投资项目和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纳入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境外投资和外汇、外债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向任何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将境内外汇资金转出或在境外借款,其中有的以境外企业名义在外收购公司(买“壳”上市),导致大量外汇资金非正常流出或截留,国家外债规模有可能出现失控的局面。在香港地区投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一九九三年七月,境内企业和境外中资机构在香港收购了二十三家上市公司,投资金额总计八十多亿港元,这些投资项目大多数未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有的仅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认可。境内外汇资金非正常流出,有的还引发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
近年来我国经济虽有了较快发展,但资金和外汇的短缺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尚不具备大规模到境外投资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制止境内外汇资金的非正常流出,促进境外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立即暂停境内企业和境外中资机构(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在境外投资收购公司股权。情况特殊确需收购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
二、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立即对境外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汇总,并督促所属单位尽快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进行登记。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对汇总和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对一九九二年以来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已投资购股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7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年内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其中确需保留的,由投资购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补办批准证书。
四、严格执行有关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境外中资机构及其境内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汇管条字第118号)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经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时结汇并按规定将境外利润汇回。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凡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未出具外经贸部核发的批准证书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外的中资银行不予办理外汇资金调拨手续。海关对其进出口的设备及物资不予放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购股、调出外汇资金的企业,要责成其主管单位追回调出境外的外汇资金。
六、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