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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2期(总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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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国务院 省政府文件摘登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12-30 16:54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文 号:(第135号)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信息提供日期:1993-12-3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吨         240元

  4、啤酒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珠宝玉、金、银,石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汽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22座以下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在2000毫升以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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