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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1期(总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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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11-30 16:4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限制深圳市摩托车入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12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限制深圳市摩托车入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3-11-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限制深圳市摩托车入户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限制深圳市摩托车入户的实施意见

  为了缓解我市日益严重的交通阻塞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交通综合治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特别要限制摩托车和小四轮发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每月限量入户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每月限量发放摩托车牌照500副,发完为止。其中限特区外道路上行驶摩托车牌照160副。

  二、申请入户条件

  1、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供电、供水等社会服务的行业,确因工作需要购置摩托车,每月限量发放摩托车牌照250副(其中特区内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牌照210副,特区外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牌照40副)。

  2、私人使用摩托车申请办理入户的,按下列条件审办,每月限量发放摩托车牌照250副(其中特区内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牌照130副,特区外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牌照120副):

  (1)海外华侨、台湾同胞回国探亲,赠送给本市亲属使用的摩托车。

  (2)出国人员带回的摩托车(只限于自用)

  (3)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购买的摩托车。

  3、属被盗和肇事、残旧后报废需要更新的摩托车(不含限量指标)。

  三、申请办理手续

  市每月把私人使用限量指标分配到各交警大队辖区。

  1、特区内的申请、办理。

  由车主向辖区交警大队车管组提出申请,经辖区大队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统一报交管局领导集体审批,尔后,发给《深圳市摩托车申请入户凭证》。车主凭此凭证和有关手续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办理摩托车入户。

  2、特区外的申请、办理。

  由车主向辖区车管分所提出申请,经辖区交警大队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统一报交管局领导集体审批,尔后,发给《深圳市摩托车申请入户凭证》。车主凭此证和有关手续直接到辖区的龙岗、龙华、松岗车管分所办理摩托车入户。

  3、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供电、供水等为社会服务的行业,确因工作需要购置摩托车的,凭本级单位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办理。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局领导集体审批。

  4、属被盗和肇事、残旧后报废需要更新的摩托车,注销原有车辆档案,补发新车牌照,不纳入每月限量指标。凭公安、保险等有关单位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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