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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1期(总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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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11-30 16:4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45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11-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市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为了逐步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新形势下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目录由市计划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半年发布一次),都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报市环保局审批。

  二、市环保局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把好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关,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追踪监督管理工作。

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目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目录

  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及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或开发项目,都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重点管理的项目包括:

  (1)在市政府确定的各级水源保护区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

  (2)综合性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化工、制药、肥料、危险品仓库、综合利用进口废旧物资、工业废物处理、宾馆酒楼、卡拉OK等。

  (3)海岸工程项目,例如向海域排放废水的项目、油码头、海边油库、折船、填海造地等。

  (4)产生重金属废水的项目,例如电镀、电路板腐蚀、金属表面处理、制革等。

  (5)对水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染料、印染、砂洗、屠宰、酿造、造纸等。

  (6)对大气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冶金、铸造、燃料气、砖瓦、水泥、陶瓷、玻璃、矿物纤维生产等。

  (7)改变地形地貌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例如成片土地开发、新建水库、采矿(采石)高尔夫球场等。

  (8)特殊环境影响项目,例如放射性产品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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