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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1期(总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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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两则”“两制”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11-30 【字体:

深府[1993]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两则”、“两制”若干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两则”、“两制”若干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分别以第四号和第五号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财政部有关专业司局,按大行业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按财政部规定,《两则》、《两制》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施行。

  财政部《两则》、《两制》的制定和发布,标志着全国性的会计改革正式出台,是我国财务会计发展史上的新篇章新出台的《两则》、《两制》是我国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全方位模式性大转换、大举措它有效地革除了国营企业原有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中没有统一核算规范准则,统得太死;不符合国际惯例等三大弊端,这对促进我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改革开放必然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我市会计改革在全国先行一步。这项改革对促进我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投资软环境,创建国际性城市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会计改革与财政部《两则》、《两制》,两者都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对我国原有会计模式进行了大扬弃、大变革。在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尽可能地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经验,力求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大体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系。我市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财政部的“两则”在体例结构、名词释义、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内含及外延等方面,都极为相似与财政部的“两制”相比,我市会计改革除有部分成本费用标准和会计科目名称,个别会计报表项目排列不同外,在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会计平衡公式、成本利润核算方法与程序方面都相同。但由于我市会计改革与《两则》、《两制》的出台在时间、背景、实施范围等方面不尽一致,两者也存在差异。最大的不同是财政部制定了分大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而我市会计改革则是制订不分行业的通用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其次《两则》、《两制》在某些规定的合理性配套性方面优于我市的新会计制度。比如配套的财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我市没有的。再如我市会计制度中的公积金是单一的盈余公积金,而财政部的制度将企业的公积金划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还有财政部对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不是简单的按投资比例划分,而是以是否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作为标准。这些是财政部新制度比我市新制度更为合理的内容。另外,我市会计改革也有比财政部的《两则》、《两制》更接近国际惯例的内容。如对稳健性原则的规定;对外汇折计成人民币核算,以反映该种外汇实际价值的记帐汇率入帐等等。这些方面我市会计改革的步子更大,更符合国际惯例。

  我市会计改革自去年元月正式出台以来。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矛盾。一是与全国性的会计制度不一致。这种状况导致我市许多企业不得不编报两套甚至更多的会计报表。二是我市的通用会计制度兼容性大,包含的内容(各行各业)多,各方面都要顾及,而实际又包含不了。结果使有的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自己制定了行业的会计制度。三是我市会计改革还存在一系列需要完善的问题。如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外汇额度的核算,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帐务处理,某些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衔接等,都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对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各取所需,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混乱上述矛盾,在实施财政部《两则》、《两制》后可望一并解决。

  我们认为,贯彻财政部《两则》、《两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贯彻财政部《两则》、《两制》的原则和方法,又坚持执行我市会计改革中符合国际惯例和符合特区实际的内容。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们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财政部《两则》、《两制》的若干意见:

  一、企业财务制度部分

  (一)资金筹集

  1、特区企业不得将以本企业名义举借的借款作为实收资本;不得为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借款作为担保人;不得负担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本的借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2、特区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各种借款进行信用担保时,担保人以其对被投资企业所占投资比例为该笔借款所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

  3、特区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各种借款进行全额信用担保时,必须。(1)被投资企业董事会须对此作决议纪要,并出具委托书(2)其他投资方需向原担保人出具反担保书。

  4、特区企业以现款、材料、设备及其他用具、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投资时,以企业实际收到或接收资产的时间作为入帐时间,以投资时由我国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的入帐依据。

  5、特区企业以场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以企业收到有关具有法律效用的证书、文件和完整资料的日期作为入帐时间,以由我国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的入帐价值。

  6、特区企业应分配利润或企业公积金转作投资各方对企业投资的,以董事会决议文件确定的日期及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帐的日期及金额。

  (二)资产

  1、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重估升值时,其升值部分要调增固定资产帐面价,不得列入当年损益。同时,同步调增资本公积金以及按原帐面价计提的累计折旧。若固定资产重估贬值,作为升值相反的财务处理。

  2、特区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借拆),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不包括关联公司的应收款),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成本和费用

  1、特区企业的工资(含奖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全额列入成本(费用)。

  2、特区企业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取上交的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基金以及在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以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列入管理费用。

  3、特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4、特区企业的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5、特区企业对原有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潢的支出作为递延费用,计入递延资产,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6、特区企业向银行借款,请担保人担保时,可按借款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给担保人一次性担保费,列入财务费用。当企业收到担保费时,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出现担保联带责任时,所支付的款项,列入营业外支出。

  (四)外币业务

  1、特区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在用复币记帐时,发生的非本位币业务(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除按原币记帐外,须同时折合成记帐本位币的金额入帐。

  2、特区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深圳市外汇调剂中心当天或当月1日调剂价的收市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因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3、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特区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以深圳市外汇调剂中心当天或当月1日调剂价的收市价作为记帐汇率;发生外币支出业务时,帐面汇率可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采用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内不得改变。

  4、特区企业期末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发生差异时,应对外汇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其差额转作汇兑损益。外汇货币性项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二、企业会计制度部分

  (一)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

  其他行业比照商品流通企业增设第525号科目“汇兑损益”列入损益类。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外币兑换、外币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收回(清偿),由于时间关系,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

  2、差额的内容包括:

  ①期末因外币实际兑换汇率与帐面汇率不同,而对外汇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所产生的差额;

  ②外汇借款归还时的帐面汇率与支付时的外汇存款户的帐面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③外汇应收款收回时的帐面汇率与收到外汇的记帐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④外汇应付款实际偿付时的帐面汇率与支付的外汇的存款户的帐面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⑤外汇存款在支用时的记帐汇率与存款户的帐面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⑥在外汇兑换时由于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⑦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差额。

  3、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不同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关于会计报表

  1、各行业损益表均应比照商品流通企业损益表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汇兑损益”项目。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填列。

  2、各行业利润分配表均在“税后利润”项目下增加“减:应由税后利润列支的各项罚没支出”项目。

  三、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除本实施意见外,其他均按财政部《两则》、《两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两则》、《两制》实施后,各部门,各行业不得再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有关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由深圳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贯彻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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