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1期(总第47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11-30 16: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客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436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
为使市政府经济信息发布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宏观经济活动的指导与协调,现将《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市政府发布经济信息的统筹协调,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指导,制定本规定。
一、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公开发布。各项统计资料及其发布时间为:
(一)每月8日发布上月统计快报;
(二)每月18日发布上月统计月报;
(三)每年7月20日发布上半年度统计公报;
(四)每年1月20日发布上年度统计快速年报;
(五)每年2月底发布上年度统计公报。
二、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负责搜集、分析处理本系统的经济信息,并向统计局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以外发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均须经过统计局核定;依照国家规定需报请审批的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批准。
三、建立以市计划局、统计局等综合部门为主的全市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对有关全市的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对外经济政策、对外招商动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由市计划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月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月的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季度的情况。
四、市计划局、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经济预测预警,由市计划局于每月的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月的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季度的情况。
五、市人民银行、财政局、经发局、贸发局、国土局、运输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金融、财税、工业、商贸、土地开发、交通运输、市场物价及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形势分析,并于每月的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月的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对外公开发布上季度的情况。
六、建立市政府经济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统计数字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定期经济形势分析、经济预测预警由市计划局发布;其它方面的经济信息由各有关部门发布。各部门负责人出任新闻发言人。
七、市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的重大经济信息包括重点项目洽谈建设信息应事先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实无误后方可发布。对政府各部门按本规定举行的信息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应予大力支持配合。
八、市府各有关部门按此规定定期举行的经济信息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府新闻处一次性办理登记手续,不定期举行的经济信息发布会,则在举办前分别向市委宣传部或市府新闻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