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0期(总第46期)
深府办[1993]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九九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保障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也把优抚工作推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的新台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以户计算,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按核定的优待标准发给优待金。
我市优抚对象的定恤定补标准,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今后以深民字[1993]101号、深财字[1993]31号联文通知为基点,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指数适时提高标准,并由同级财政增加民政事业费预算安排,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是孤老的,应增发抚恤补助标准,增发部分不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同期抚恤补助标准的60%。
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城镇入伍的按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每年列入预算,按每人每年2000元核拨,市、区财政各负担50%,农村人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评定标准发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工作。
三、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8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3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奖励优待金按获奖通知由区财政核拨。
四、在乡二等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享受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区统筹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其医疗费不得包干给个人,由镇、街道办实报实销。在职革命伤残军人,除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外,对其伤口复发就医时所交的10%医疗费,凭单据回原单位报销。
五、重申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予以优先购票。深圳市火车站、汽车站以及龙华、平湖、布吉等驻军较多的地方,要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市各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关于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票价减收50%以及乘坐国内民航飞机、票价减收20%的规定。
各公园、体育场、文化宫、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准予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免门票入场参观。
六、现役军人(含深圳驻军)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在招生范围内,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优先接收,在收费上享受当地党政机关干部子女的同等待遇。
七、孤老烈属、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五保双重待遇。由区、镇(办事处)办的福利中心、敬老院收养,为他们设立光荣院或光荣间,其各方面的待遇要高于五保老人。
八、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未随军家属住房有困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同等条件优先安排住房。
九、深圳驻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无法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联系安排适当的工作。在执行“双向选择”和优化组合政策中,随军家属工作安排遇到困难时,劳动、人事部门要出面协助解决。
十、共青团、妇联、工会、镇、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厂矿要建立拥军优属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优抚对象服务小组,镇和办事处要办好军人家庭服务站,办好拥军优属街、拥军优属服务点,制订拥军优属服务公约和措施,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等。
十一、本通知中对军人抚恤和优待,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