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0期(总第4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10-30 22:5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116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3]57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政府工作和政策的透明度,确保政令畅通,现就进一步完善文件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普发到各区政府和市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全文刊登;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对于急件,先通过传真等渠道下发执行,同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普发到我市的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加按语翻印的,按第一点办理;需原文下发执行的,不再另行翻印,只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需各地知照的事项,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务动态栏刊出。有密级的按现行办法处理。
三、减少发文单位,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性公文发行范围缩减为市府、市政协领导及其办公厅、市政府成员单位、市委有关部委办以及各区政府,即凡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一份正件给以上单位作存档查阅用,其他单位一律通过订购《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解决阅读文件问题。确需利用正本的,到主管部门或市府办公厅查阅。
四、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重视《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作用,认真做好征订发行工作,要发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订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供工作人员阅读和利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可以由区政府和市府直属单位办公室集中统一办理征订,也可以直接到市府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组办理征订(编辑组地址:市府一办二楼218室或市府办公厅文件交换站,电话:2223211-3830或3227)
附:继续发文单位名单
继续发文单位名单
一、领导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单位
1、市政府成员单位
外事办、口岸办、体改办、计划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行深圳分行、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经发局、农业局、水务局、运输局、贸发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住宅局、环保局、城管办、经协办、侨务办、人事局、劳动局、法制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办。
2、其他单位
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政研室、统战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企业工委、市委党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保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档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资管理公司、九龙海关、港务局、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局、体育发展中心、接待办、供电局、邮电局、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特区报社、商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替备区。
3、区政府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