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第10期(总第4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0期(总第46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重申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10-30 【字体:

深府[1993]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重申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申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们特制定对残疾人的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盲人可以凭市公共汽车公司所发的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需要轮椅代步的残疾人,到市、区残联登记后,免费送轮椅一部。

  三、凡是白内障患者、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低视力需要戴矫视器患者、七岁以下的聋儿,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登记,能得到全面康复服务。

  四、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免费为相应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假脚。

  五、残疾人看电影,可以凭“残疾人证”购买半票。

  六、“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残疾人进公园免收门票。

  七、残疾人在就医时,可以优先。

  八、解决本市残疾人配偶的户口迁入或“农转非”问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办理。

  九、对本市户口的残疾人,在安排就业时,不受招工指标限制,只要有单位接收,由劳动部门一个月内办妥招工手续。

  十、凡具备开业条件,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由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优先发给营业执照。

  十一、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项外,如果经营出现困难,还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再减免有关税项。

  十二、在中、小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如家庭经济有困难,可向本校申请免收学费。

  十三、市住宅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微利商品房,出售给市残联企、事业单位和住房特别困难的残疾人。

  十四、为了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安装住宅电话时,在同等条件下,邮电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十五、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各单位门前的出入口处,都应增设或改造方便残疾人出人的坡道、路牙以及其它无障碍设施。

  此通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