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10期(总第46期)
深发[1993]2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市属一、二类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粤发[1992]1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部署,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水利建设的重大决策。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我市又是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供水紧张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水源污染日趋严重,水土流失面积继续扩大,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因此,按照《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现根据《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九十年代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部署,九十年代的水利建设任务,是要抓紧实施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供水水源规划,建设和完善西、东、中三个供水网络及防洪体系,建成适应多功能国际性城市所必须具备的供水和防洪安全保障的基础产业。
(一)新建一批供水骨干工程。参与西枝江引水工程建设,解决东部地区的用水,兴建东江企石引水工程,满足我市后十年经济发展的需求,兴建高桥——黄龙湖引蓄水工程,保障龙岗地区的供水;兴建观澜河——茜坑——白花引蓄水工程,以形成中部地区的供水网络。
(二)改造扩建一批蓄水工程。为衔接西枝江和东江企石引水,东部扩建松子坑水库,形成西枝江——松子坑供水枢纽;西部改造铁岗、西沥水库,形成东江企石——石岩——铁岗——西沥的供水枢纽。
(三)继续抓紧乡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各区、镇应根据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具体制定与全市供水水源规划相衔接的中长期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配套及农田用水规划,并抓紧实施。
(四)抓好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完善全市防洪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要结合开发,尽早整治深圳河、大沙河及其水系,增强市区的防洪排涝能力;结合水源工程建设,抓紧整治茅洲河、新桥河、西乡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提高我市防洪安全标准。
(五)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源污染,改善水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落实防治水源污染,保护、改善水环境的各种有效措施。
二、通过多种渠道增加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各级政府应把水利放在与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作为优先发展的基础产业,实行向水利倾斜的政策。
(一)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地方财政应逐年增加对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涉及全局性水源开发、防洪设施重点工程的资金,由市筹资投入为主,同时每年继续在市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镇(村)水利建设和工程的维修,并以有偿或补助等形式扶助镇(村)的水利建设。
(二)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积极鼓励按规划要求,以独资、合资合作、贷款、股份制或引进外资等形式兴建供水工程,建成后由物价部门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水价。
(三)对现有供水和防洪工程,国土部门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发给土地使用管理证书。
三、执行水利产业政策,完著水利管理体制
(一)明确水利产业权属,核定资产值,确立投入产出观念。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应按现值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估价,核定资产值和成本。加快供水设施建设费的回收,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投入产出经营机制,所有水利工程都要按《广东省政府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计收水费。根据《决定》的精神,对新建供水工程实行新水新价。
(二)市、区、镇水利部门负责所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镇、村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和水利综合经营企业可实行风险承包、租赁经营等,以提高经济效益。
(三)根据《水法》及水利部、广东省和我市有关水法规规定精神,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水资源、堤防防护、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及向排洪河道排水等实施管理,并按省规定收取费用。
(四)治理河道新增可供开发利用的河滩地,护堤地,均属国家所有。河道主管部门有优先使用权,但须报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五)在强化《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同时,各级水务部门要围绕水工程管理和水源的开发利用,在供水,排涝,防洪,水土保持,防治水污染,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科技推广,监理,水文监测,水利物资供应等方面进行有偿服务,以不断发展壮大我市的水利事业。
四、加强水政建设,依法治水
(一)实行依法治水,加强水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已颁布的《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并按水法程序逐步上升为法规。其它与水法、水土保持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也应抓紧制定,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治水管水的法律规章体系。
(二)强化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为正确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要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负责地查处违反《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及相应配套的水法规的行为。
(三)今后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兴建各种基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凡是基建项目和兴办企业需向河道内排水的,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去未办的要补办手续。为遏制水土流失,要建立严格的管护监督制度。今后任何项目的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审批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其水土保持方案,并实行建设项目与水土保持、排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时都要把好这一关。
(四)为有利于我市西、中、东三个供水网络的水源衔接,全市有关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调度。
五、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水利科技人员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一)为适应现代化城市水利事业的发展,水利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现有水利职工队伍进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二)为适应现代化城市供水和防洪需要,要建立我市供水水源和防洪排涝调度中心,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科学的统一调度管理。
六、加强水利的行业管理
水利关系到国计民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和水利工程建设的规划、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工程管理等企事业的行业管理。要编制全市供水水源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计划、规划国土部门综合平衡与审定后组织实施。
来深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外地专业队伍要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建设局、工商局核准后,才能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作业,并要接受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地遵守市的各项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