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9-30 21:4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98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根据深府[1993]109号文,中央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的人员可以申办深圳市常住户口(集体工作户口),为便于具体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集体工作户口的范围及指标数额(含现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办事处工作人员数额在内):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部委驻深圳办事处可办集体工作户口9名。
(二)国家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可办集体工作户口7名。
(三)设区的市和广东省县级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可办集体工作户口5名。
(四)内地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组可办集体工作户口2名。
二、申办集体工作户口的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办事机构可向我市政府申请指标,申报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工作户口指标申请表。申请单位必须填报集体工作户口指标申请表,并由申请单位所属政府办公厅(室)加具意见并盖章。
2、驻深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二)市经协办受理驻深办事机构入户指标的申报材料,根据驻深办事机构实际情况及深府[1993]109号文的规定,初审材料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一次审定并行文。今后,各地政府在深新设立办事机构,入户指标随批文一起下达。
(三)各驻深办事机构凭市政府办公厅的指标批文,到市人事局申报具体人员入户审批手续。
(四)入户人员凭市人事局审批后发给的入户通知,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局制发集体工作户口本。
(五)已办理了入户手续又要将户口迁出深圳的,按深圳市正常迁移手续办理迁出。
三、申办集体工作户口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毕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大专毕业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入集体工作户口的女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可落暂住户口。需入学读书者与常驻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四、集体工作户口的管理:
(一)本次下达的集体工作户口指标在2000年以前均可使用。
(二)集体工作户口的人员入户,免收增容费
(三)已入集体工作户口的人员,其配偶不能作为夫妻分居照顾调人,如按正常渠道调入的不享受夫妻分居免收增容费的待遇。
(四)集体工作户口人员不能在深圳市内流动。若违反规定调到深圳市其他单位工作,应按从市外调人干部的程序办理调干手续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和取得考试合格证。其所在驻深办事机构集体工作户口指标数额不予增补调动人员应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补交增容费。
五、办理集体工作户口的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集体工作户口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道正派、廉政,不得以权谋私。
(二)各驻深办事机构在办理集体工作户口中,不得弄虚作假。如采取不正当手段入户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办事机构领导人的责任,并注销入户人员的户口,退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