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中小学暂住户口学生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3-09-30 【字体:

深府办[199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参加特区建设的各类暂住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深圳经济特区中小学暂住户口学生人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学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特区暂住人员可为其子女申请在特区中小学借读:

  1、夫妇双方在特区工作满一年以上;

  2、双方及子女均有暂住证;

  3、在特区内有固定住所。

  二、借读费的收取

  机关事业单位、外引内联企业的干部职工子女可以申请免交借读费,其他借读生均应交纳借读费。

  2、借读费的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收费管理

  借读费由主管教育局负责收取。借读费的收支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

  四、申请借读程序

  1、符合就读条件者,可到住地附近中小学提出借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2、学校审查借读申请,根据学位情况(各校班额人数由市教育局规定)提出安排意见,报主管教育局备案。

  3、主管教育局根据学校意见,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发给借读证。学生凭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4、市教育局每学期对暂住户口学生人学情况组织一次审核,对违反规定入学的学生实行清退处理,并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学校予以查处。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