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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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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9-30 21:3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出境)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3]3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出境)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9-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出境)审批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现就简化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从事经贸、科技交流活动审批手续问题,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属一、二、三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从事经贸、科技交流活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职负责人(组团前须征得主管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长同意),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由市外办出具任务批件;副职负责人,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由市外办出具任务批件;上述其它企业的其他人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签字式样报市外办备案),到市外办办理核准手续并出具任务批件

  二、区属企业人员(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交流,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到市外办办理核准手续并出具任务批件。

  三、各外驻和内联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从事经贸活动或科技交流,由其所属的各集团公司、国家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驻深办事处负责人审核;未设办事处的,由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指定的驻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市外办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各内联企业集团公司、国家各部、委及省、市驻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市驻深工委审核,由市外办上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批准的统一由市外办出具任务批件。

  四、申办半年多次往来港澳护照签证和通行证(简称长证),属第一条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职负责人(申办前须征得主管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长同意),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常委副市长审批;副职负责人,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企业的其他人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市外办审批;属第二条的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市外办审批;属第三条的企业,由国家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驻深办事处审核,未设办事处的由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指定的驻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市外办审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市驻深工委审核,由市外办统一上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外办统一出具半年多次有效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企业可为本企业内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申办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的批件(以下简称多次有效任务批件)。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多次有效任务批件;

  1、经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经批准享有对外劳务输出权的劳务承包工程企业;

  3、经市科技技术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成员,以及承担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4、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863”计划、“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5、经国务院机电办和经贸部批准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经经贸部批准的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外贸工贸企业;

  6、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等生产型企业。

  (二)申办多次有效任务批件的人员要求:

  1、各企业申办名额一般为1至5人,由确认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到人。

  2、办理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应是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员、科技人员或专业技术和商务人员,以及从事推销或维修的业务人员。

  3、办理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必须是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外贸知识和外语水平,能胜任境外工作者。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必须是代表中方的工作人员。

  (三)申办程序和审核确认机关、审批机关

  1、申办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的企业可向市归口管理部门即审核确认机关申请,提出出国人员名单并附有关材料,经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外办审批(其中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副职负责人,由市外办审核后分别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并出具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任务批件主送企业,同时抄送市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审核确认机关

  (1)属第(一)款第1、2项的企业,由市贸发局审核确认;

  (2)属第(一)款第3、4项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3)属第(一)款第5项的企业,由市机电产品办审核确认;

  (4)属第(一)款第6项的企业,由市经发局审核确认

  3、市外办即审批机关根据市归口管理部门即审核确认机关的确认件和出访报批材料进行审批,如对人员名单有异议,可与企业和审核确认机关商量,另行更换人选。

  上述人员出访哪些国家原则上不限,视企业的需要由企业负责人审定。但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国家或地区除外。

  (四)申办护照和外国签证手续

  持多次有效任务批件的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执行公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凭其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的出访报告(其中属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正、副职负责人凭主管副市长或市委常委批准签字的出访报告),企业其他人员凭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宇的出访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签字式样送外办备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负责人批准)出访国家的有效邀请信、一年多次有效任务批件(验正本,收复印件)和政审批件,到市外办申办护照和由市外办代为申办外国签证)。

  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确因工作急需赴第三国时,须事先征得国内企业负责人同意,经由市外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六、民间科技企业人员因科技交流经贸、商务活动出国(境),归口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参照因公出国(境)审批办法办理。

  七、各审核确认机关要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确认工作,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考核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管理情况,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向市外办作一书面报告。

  八、各企业要根据实际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审核、审批制度或规定,要对本企业出国(境)人员认真审查、严格审批,切实把关;要经常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加强护照管理,及时掌握出国(境)人员动向,检查考核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外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如因工作疏忽,在出国赴港澳审批工作中出了问题,对内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遵守外事纪律的企业和人员,一经发现,即停止该企业为期半年的申办出国赴港澳资格;对人员则一年内不再准许出国(境)。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出境)审批的暂行办法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和企业的不断发展,我市部分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要求到国外境外洽谈生意、推销产品、投资办厂、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为了方便其出国、出境参加各类商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按我国现行护照管理的规定,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出境),一般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下简称因私普通护照);

  二、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需出国(出境)进行商务活动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1、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深圳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本、身份证(验正本、收复印件);

  3、《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件或证明(如邀请函件、经济担保、拟前往国当局发给的有关证明等);

  5、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任务审核和政审意见。

  三、区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无不准出境情形的,送市公安部门审批。经市公安部门审批同意的,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申请者可持护照及有关证件,自行到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办。

  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参加市有关单位组团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由组团单位直接向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因私普通护照申办时,组团单位须出具申办团组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函件,并按本文第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查核申请人有无不准出境情形,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通知组团单位;经批准的,即将其因私普通护照发给组团单位。

  五、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团出访从事商务活动,需要领取因公普通护照的,由组团单位按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办法报批即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务审批和政审,然后到市外办办理出国手续。

  六、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申请出国(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外事纪律。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出国(出境)人员出访前的外事、涉外教育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八、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人员因定居、探亲、旅游、留学、就业等私人事由申请出国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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