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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9期(总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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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9-30 21:3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37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9-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一九九三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国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其特殊重要的意义。搞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宏观调控,推进财税改革;有利于堵塞财政收入流失的口子,增收节支,平衡预算,从财力上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各级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各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通知》,广泛进行宣传,把文件精神层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自觉地参与并搞好大检查工作。

  二、要加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组织好大检查,市政府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鸿义(副市长)

  副组长:李世雄(市政协副主席)

  徐锡泉(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陈应春(市长助理)

  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邵明均(市税务局局长)

  龚培连(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权章(市审计局副局长)

  曾石泉(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谢建文(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敬群(市法院副院长)

  钟惠民(审计署驻深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

  袁汝稳(宝安区区长)

  李  锋(罗湖区副区长)

  曾  纯(南山区副区长)

  赖志平(龙岗区副区长)

  陈淦棠(福田区区长助理)

  袁飞芳(市纪委纪检员)

  何锡松(市检察院处长)

  罗辅文(市人民银行副行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大检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陈兆民(兼)

  副主任:吴升文(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奕炎(市财政局)

  陈仕镜(聘请)

  大检查期间,从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投资管理公司、检察院、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抽调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到大检查办公室工作。

  物价检查工作由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三、大检查的重点。

  除了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的重点以外,下列各项亦应列为重点内容,查深查透。

  财务方面:罚没收入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征收、使用情况。

  物价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肉菜市场的价格秩序、市场秩序,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以及各种商品收费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四、大检查的时间

  从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前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九月份为宣传发动自查阶段;十月、十一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十二月份为总结整改阶段。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和市属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八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国务院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区、市)帮助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

  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在大检查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从八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一九九三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宴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能低于40%。检查的重点是:(一)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企业;(三)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五)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六)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单位。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并按实际上交中央财政的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分成,所得分成收入,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用于发展生产。

  五、检查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和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和调低税率问题;(二)有无偷漏国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了应交的利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应交国家利润的情况;(三)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五)是否遵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以及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等问题;(六)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问题;(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六、处理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纪检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领导部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乱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开展一九九三年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七、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税法规,并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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