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8期(总第44期)
深府办[1993]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八月五日,我市清水河仓库危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为此发出了《关于加强危险品仓库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现转发给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按照省府明传电报的精神并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控制事故今后,凡发生事故,要坚决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本市范围内,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厂(场)站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整顿(详细内容见附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清理情况,尤其是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迅速进行治理,该搬迁的坚决搬迁。所附调查表由各区、各有关单位负责汇总,于八月十七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劳动局608室)。
三、各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要认真吸取“8.5”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自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灭一切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按照省府明传电报的各项要求,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尽心尽力尽责地扭转我市安全生产局面。
附:省府内部传真电报(略)。
关于加强危险品仓库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央驻省和省直有关单位:
八月五日下午,深圳市清水河仓库区危险品发生恶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省、市全力以赴,大火已扑灭。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为了防止此类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深圳这次恶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设置位置和管理措施,尤其是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设置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限期撤销或搬迁;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储放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规范要求的,应予以纠正;管理措施不落实的要责成尽快落实。各地的检查情况请于八月二十日前报省安委会。
二、设有危险品仓库或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落实防火责任人,并添置必要的防火设备,以应急需。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素质。重大灾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组织扑救。要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对忽视安全,违法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要坚决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