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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8期(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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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8-31 【字体:

深府[1993]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第98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后利润和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市政府深府[1990]346号文规定,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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