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7期(总第43期)
深府办[1993]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建立特区以来,我市以及全国各地一些办学单位在我市跨省、市招生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成人非学历教育活动。这对于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窗口作用,促进特区与各地的经济、文化交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成人非学历教育跨省、市招生办学活动,有的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教学质量低劣,有的挂办学之名而实际是组织旅游观光,严重损害了特区的形象和群众的利益。为加强对全市成人非学历教育跨省、市招生办学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举办跨省、市招生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均须由经过我市教育部门备案的各类学校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举办。
二、申报办学时,须交验招生所涉及省、市、地的教育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示同意招生的证明,或相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代培证明,或联合招生办学的协议书等材料。市外单位与我市办学单位联合办学应交验当地上级部门同意来深办学的证明。
我市各类学校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单独举办此类学习班也须另行申报。发往内地的招生简章、招生通知事前一律经市教育局审查。
三、凡在我市举办跨省、市招生的办学活动,一律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市有关业务部门、专业研究机构与内地的专业对口部门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交流活动除外)。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对办学单位、举办人、讲课教师的资格及讲授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办理程序是:办学单位持办学申请报告到市教育局领取成人教育办班呈批表,填好后先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送市教育局审批。
四、各办学单位应本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略有结余”的原则,按办学开支实际需要,申报收取学费、杂费、资料费及特区内考察交通费的数额,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审定。收费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深圳市成人教育收费统一收据”根据办班时限长短,办学单位须交纳一万元至五万元押金,如违反有关规定,则从中扣罚,如守法办学,则在办班结束时退回。
五、办学单位要合理安排教学活动,教学时数应占办班时间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得随意更改已经审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一律予以取缔。各单位(含宾馆、招待所)不得出租办学场地给未经批准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在出租办学场地时,应查验租用单位和个人的办学批件,违者要追究出租单位领导人的青任。
七、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传播媒介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受理广告业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成人教育招生广告一律不予刊播。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跨省、市招生举办非学历成人教育者,一经查实,由深圳市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罚,必要时在报纸上公开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