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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7期(总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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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7-31 20: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损害公路行为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7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损害公路行为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3-07-31 【字体:

各区、镇人民政府,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和驻深处以上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我市公路有了很大发展,为改善特区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公路两旁开发建设发展很快,由于建设管理尚不规范,造成堵塞排水箱涵和沟渠、公路主干道经常出现水浸路面、中断交通的事故,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为维护公路完好,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政府粤府[1991]98号《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省政府粤府[1992]43号《颁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会同建设、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及宝安、龙岗区等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省政府通知的执行情况,并尽快制定公路两旁土地规划,建设的审批规定,明确领导责任,严格依法审批。各区、镇人民政府要分工一名领导抓公路建设和管理,协调区、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两旁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区、镇国土、规划、设计部门对“公路管理控制区”内的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做到规划建设与公路建设管理相协调,公路两旁开发区排水系统的设置与现有公路排水系统相衔接。

  三、凡在公路两侧开发,推、填地盘和进行其他项目施工,必须搞好防护设施,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堵塞公路排水渠道、桥涵,损坏公路路基路面。地盘填土基面标高及排水系统设计水位必须低于路肩外缘标高五十厘米,基面高于路肩外缘的,推土开发地盘前,必须建造挡土墙和排水设施,防止泥土向公路倾泻和水浸公路。否则,国土、建设部门予以吊销执照,公路部门有权制止施工。

  四、凡因开发地盘等各项工程施工,造成损害公路者,除限期修复外并追究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对已造成水土流失截断公路排水口、危及公路安全的开发区,根据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区、镇政府责成开发单位在本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完善防护和排水设施,并负责恢复公路原技术状况。

  五、公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路政管理,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在划定的“公路不准建筑区”外缘设置公路界碑,做好护路工作

  六、如发现严重问题或出现问题长期不解决;要追究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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