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7期(总第4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7-31 20:2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66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93]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环境卫生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各镇和边缘区更为突出,随时都有发生传染病流行的可能。为此,各级政府,尤其是镇政府和街道办,必须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上给予保证,并要有一名领导分工管理。
二、各镇政府要制定创建卫生镇的计划、方案,通过创建卫生镇工作使全镇卫生工作目标化、规范化,以推动全镇卫生工作全面发展。各区、各街道办要制定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措施,承担起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监督、检查、组织、管理任务,市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各区、各街道办工作,负责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达到市规定的要求。
三、各级爱卫会是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管理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各级爱卫办是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在改革中要继续加强爱卫办及其办公室的建设,各区、各镇政府要加强爱卫办的建设,各镇均应设爱卫办,有2-3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其工作任务;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
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城镇环境卫生的改善已初见成效,公共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有所加强,蚊、蝇、鼠等病媒生物虫害密度降低,市容卫生有改观。去年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深圳、佛山、珠海、广州、中山、东莞、番禺等七个城市进入了全国城市卫生先进行列,群众较为满意。
但是,目前我省城镇卫生还不尽人意。城镇大卫生观念仍然淡薄,社会卫生公德较差,公共卫生设施残旧不足,管理落后,滞后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窗口”地位不相适应。特别是去冬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结束后,有些城镇放松了爱国卫生工作,环境“脏、乱、差”故态复萌,卫生死角重现。为巩固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我省城镇卫生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领导。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是一项全民受益和社会参与性很强的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创建”工作,提高城镇卫生质量是市镇政府的责任。市镇政府要把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经常抓,反复抓。已经制定了“创建”规划的市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实施目前尚丰制定规划的,要抓紧编制。今后省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要继续加强对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与建设,充分发挥爱卫会在创建卫生城建活动中的作用。
二、认真搞好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夏季炎热多雨,是蚊、蝇、鼠繁殖和传染病容易流行的季节。当前市场活跃人口流动大,卫生防病形势严峻,必须十分注意搞好城镇公共卫生。各地要针对夏季卫生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几次卫生突击活动,着重抓好垃圾、粪便、污水治理,改善环境卫生。要注意搞好风景旅游区及主要交通干线的卫生。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严防疫情发生和流行。
三、巩固扩大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成果,树立南大门“窗口”形象。今后三、五年内,要抓住重点,瞄准国际一流水平,创建一批高水平的卫生城镇,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环境,树立南大门的“窗口”形象。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的深圳、珠海、佛山三市,要求尽快完善各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力度抓好健康教育,强化卫生管理,除“四害”要达标,全方位地开展巩固扩大创建卫生城市成果工作,使环境卫生质量上高档次、上新水平,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广州、中山、东莞、番禺等市,要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继续花大力气治理“脏、乱、差”,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力争早日达标。其他城镇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创优异成绩迎接一九九五年第三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
四、抓紧检查评比工作做好检查评比工作是提高城镇卫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证。每个市镇都应建立一套经常的检查评比考核制度,年年抓、反复抓。省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单年份检查县驻镇,双年份检查城市(含县级市驻镇)。今年还要组织力量抓紧对深圳等七个城市巩固“创建”成果的复查考核。具体检查考核方案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