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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发布至今已六个多月了,该《备案规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立法权之后,市政府发布的首批政府规律。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市政府政令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备案规定》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备案规定》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是否安排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各单位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都已报送备案,有无未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是否符合《备案规定》的时间要求,有无延迟的情况;
(四)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材料是否齐全。即是否按照《备案规定》的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五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三份。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活动分三个步骤:
(一)各单位进行自查。各单位对照《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我检查,在七月十五日前将自我检查结果的报告报市法制局。并立即纠正自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市政府抽查阶段。在各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七月下旬起由市法制局代表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法制局做好第二阶段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总结。市法制局根据各单位的自我检查和市法制局抽查的结果,给市政府写出《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事政府对执行《备案规定》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执行《备案规定》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按《备案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