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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6-30 14:5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57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国际性城市、促进本市对外友好关系和热心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积极向本市传授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出口创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发展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推荐单位填写《深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属华侨、港澳同胞者,由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申报;属台湾同胞者,由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申报;属外国友好人士者,由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申报。
以上三个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外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然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证书、证章,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各种形式对其事迹予以表彰。
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制作。
第五条 深圳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荣誉市民自用的一台小汽车,可办理往来香港深圳的车牌照;
(三)荣誉市民进出深圳地区口岸时,各查验单位给予宽检的礼遇;
(四)荣誉市民在深圳停留期间,由有关接待部门提供方便;
(五)荣誉市民可在本市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费用政府负担。
(六)荣誉市民的子女在深圳入学(含深圳的大专院校)给予优先照顾;
(七)荣誉市民在深圳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自置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负责归口协调和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