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6期(总第4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30 14:5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253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驻深单位:
由于我省电力紧张,目前我市的供电量中约90%是购买香港电和自办小火电供给。买港电需全部支付外汇,自办电厂的设备是利用外汇贷款引进,燃料主要靠进口,所以售电需收取部分外汇,致使我市每年需用大量外汇买电。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用电100%缴交外汇电费,有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业中,外汇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按100%缴交外汇电费,外汇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下的按50%缴交外汇电费,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经九年的实践证明,由于企业的外汇收入经常变化,以外汇收入的比例作为缴交外汇电费的标准可操作性差,市政府补贴的外汇随供电量的增加而逐年猛增。
鉴于上述情况,既要尽可能保证供电,又要考虑政府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特制定新的电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新的电费收取办法
1、“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用电按100%缴交外汇电费。
2、居民生活用电;党政军警、机关事业单位用电(含居委会、办事处、不含其下属企业、校办工厂市政公用设施用电,如路灯照明、供水、排水、公共交通、文化设施用电;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用电;直接承担市场供应任务的煤气供应、粮油加工、蔬菜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以上五项免交外汇电费。
3、其它用电均按50%人民币、50%外汇计收电费。
二、电厂上网电价含外汇问题
十一家小火电厂上网电价不变,每上网一度电含外汇量如下:月亮湾、南山、福田、协和四家电厂为6美分;金岗、美视、上洞、华中、葵冲、沙井、宝昌为4美分。时间暂定一年,从今年六月一日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实行新电费收取办法的措施
深圳供电局进我市购售电的执行部门,负责全市电费的收缴工作。为确保新办法的贯彻执行,请供电局对原有供配电设施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各供电中间层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将所辖区域内的用户按企业性质分别列出提供给供电局。管理公司所收的电费按人民币和外汇分户设帐,人民币部分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上交,外汇部分应全额上交深圳供电局,不得截留。
四、为便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我市供用电和外汇电费收支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请深圳供电局于每月二十日前向市计划局提交上月全市供用电量及结构情况表、外汇收支情况报表。市计划局根据外汇报表审核外汇电费的收支平衡情况,对缺口部分给予拨汇补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