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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4期(总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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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4-30 21: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17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4-30 【字体:

区人民政府,市府在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以及我市企业情况,一九九三年安排市属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计划为328619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的编制范围为市集团(总)公司和市直属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其下属的全资企业,以及在其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联等企业中按其权益计算的部分)。

  二、本计划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编制。按照《编制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开始,企业利润总额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企业利润总额计划根据社会平均资产利润率水平及经济增长速度确定(个别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企业利润总额计划是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要求,不作为对企业征交利润的依据。利润征交依据为企业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

  三、利润征交比例为指令性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对所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的比例征交利润。

  四、一九九二年年末前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原市属企业和市直按参股企业,按国有股占股比例征交股利。

  在一九九三年内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停止执行本计划规定的利润征交比例,改按国有股占股比例征交股利。

  五、凡同市投资管理公司订有利润上交承包合同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合同规定办法征交利润。

  六、一九九一年或一九九二年发生亏损的企业,一九九三年免交利润。亏损企业必须制订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扭亏为盈计划,报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后执行。对不能按期扭亏和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拍卖、破产。对出现新亏损的企业,要分析亏损原因,明确亏损责任人,认真进行处理,并限期扭亏。

  七、驻港企业利润上交办法另定。

  八、凡《一九九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表》中未列入的市属企业,按同类企业利润征交比例征交利润。

  九、为保证全市经济持续、稳步、协调发展,企业必须依当季汇总财务报表载明的利润总额并按本计划规定的利润征交比例逐季足额上交利润。当季应交利润在该季的次月末前清交。当年应交利润于次年四月末前清交。

  十、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检查企业利润计划执行情况和上交利润征收工作。

  对企业上交利润的要求按《编制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企业应按市投资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交利润或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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