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3期(总第3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3-31 20:1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3]20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减少重复运作,提高政务工作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发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3]9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改革现行的文件发放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四月一日起,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非密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全文刊登,不再另行发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并成立编辑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兼任编委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只发少量的正件给各区和市府直属单位作存档用。
二、普发到各区政府和市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非规范性文件,凡能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都将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直接在该刊发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是传达市人民政府政令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重视《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作用,养成阅读和运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习惯。同时要重视《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征订发行工作,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可供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及政务工作人员阅读和运用。为此,收到本通知后,应指定专人对本区、本单位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征订发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没有订购《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订购数量不足的单位,请在四月一日前直接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订购,或汇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组订购。(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组地址:市府一办市府办公厅一秘处218室,电话:2223211-3830)。
四、根据上述粤府[1993]9号文通知要求,从三月一日起,广东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将在《广东政报》全文刊登,不再另行发文。为此,接到本通知后,凡没订购《广东政报》或订购数量不足的单位,务请迅速到所在地段的邮电局、所订阅(邮发代号:46-130)。
我办将在近期对各单位订阅《广东政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作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