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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3期(总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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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3-31 【字体:

深府[1993]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

  现将市贸易发展局、计划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分局《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

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我市外贸出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市外贸出口总值达50.97亿美元,完成市政府下达年计划的127%,比上年增长48%;并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外贸出口总值、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出口退税等各项计划,而且,我市市属国营一般贸易出口额首次超过了广州市。

  市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一九九三年我市外贸出口总值计划为5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其中全市一般贸易出口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7%(市属国营一般贸易出口18亿美元,增长16%);“三来一补”工缴费3亿美元,增长20%;“三资企业”33亿美元,增长10%。为了完成今年的出口计划,根据我们面临的形势及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特明确以下几点:

  一、继续执行地方负担20%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是扶持企业走向跨国经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大措施。市政府按我市一般贸易出口计划,落实我市负担20%的出口退税计划,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二、为了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原定地方政府统筹10%的外汇现定为统筹5%。为了支持直接远洋贸易和机电产品、农副产品出口,市政府不作统筹继续留给企业使用。

  三、我市上缴中央外汇超额部分,仍按市府办公厅深办简复[1992]336号文通知,继续由贸发局作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支持企业开拓远洋、独联体、东欧及发展中国家市场。

  四、为了落实市场多元化的战略,拟筹措30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与外贸出口调节基金配套,支持企业拓展远洋贸易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待今年统筹外汇收入盘子定下后再统一考虑。

  五、按照深府[1992]215号文的要求,继续管好用好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使其真正成为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

  六、建议市政府对商贸,旅游发展重大项目,在计划、立项、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且纳入我市重点项目之中,为把深圳建设成为万商云集的国际化的城市而努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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