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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3]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严格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审批管理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审批管理的办法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申请经费,除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和每年必须召开的大型会议费等正常开支的经费外,其余非正常经费开支,统称临时用款。为严格预算管理,约束非正常经费开支,对临时用款实行如下审批管理办法:
市各行政审业单位需增拨临时用款,请款报告先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送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请款报告后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列入当年正常开支的预算,如未列入预算,而又确需开支的,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办理意见。
凡临时用款在十万元以内的,由财政局局长审定;十万元以上的送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在接到财政局送来的单位请款报告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一次报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金额在五十至一百万元以内的,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上述用款原则上在预备费项内开支。
市领导已审批同意拨款的,由市府办公厅将单位的请款报告及领导审批原件转给有财政局,作为付款依据并办理拨款手续。
深圳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