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3年政府公报 > 1993年第3期(总第3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3-03-31 19:5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3]112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深府[1992]13号文调整了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从一年来执行的情况看效果比较好。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管理机构的变化,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需作调整。修订后的我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如下:
一、贸易外汇
(一)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五十,其中,平价上缴百分之二十,按调剂价上缴百分之三十。机电产品出口收汇按调剂价上缴中央百分之三十。市政府恢复一般商品出口收汇统筹办法,除机电产品和远洋贸易出口收汇不统筹外,其余市按平价统筹5%。
(二)“三来一补”工缴费收汇按平价上缴中央百分之十;市统筹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差率统筹,区属企业为百分之十五,市属企业为百分之四十。市统筹部分不再补贴人民币。
二、非贸易外汇
(一)税务机关征收的外汇税款,市统筹百分之九十九,其中属区税源的,区留成百分之十九,征收单位留成百分之一。
(二)劳动管理部门向外资企业收取的外汇劳务费和社会保险金、西沥水库供水收取的外汇收入,仍维持原来规定不变,即分别统筹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单位分别留成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
(三)市免税商品供应公司的外汇利润,维持原统筹比例,即按税后利润上缴百分之九十,市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的外汇利润,按税后利润上缴百分之五十,外汇利润的缴交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投资管理公司商定。
(四)规划国土局以外汇招标的土地拍卖收入,市统筹百分之九十五,单位留成百分之五。上缴中央的外汇由市统筹安排。
(五)执法机关的缉私、罚没外汇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费)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七十五,单位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区属单位的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六十五,区留成百分之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二十五。
(六)各项劳务服务及其它外汇收入(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市统筹百分之五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中区属单位的外汇收入市统筹百分之四十,区留成百分之十,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七)科研、医院、疗养院、文艺、体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外汇收入,市暂不统筹,全额留给创汇单位使用。
(八)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包括驻深企业、“三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均应按税务局有关规定以外汇缴纳有关税项。
三、市统筹外汇分配按单位类别收取外汇差价。市财政基建投资项目配套用汇、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汇以牌价拨给。其它用汇按低于调剂市场价格(额度)的25%分配使用。具体价格每季度由计划局、财政局确定。买电用汇的差价另文规定。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