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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离退休职工的房补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两年内(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金选择《暂行规定》实施前参照行政机关办法计发的,其住房补贴也参照行政机关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计发,即[离退休金(不含物价补贴)-75]×0.56。
二、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办理的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办法仍按《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