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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2期(总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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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离退休职工房补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3-02-28 【字体:

深府办[199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离退休职工的房补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两年内(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金选择《暂行规定》实施前参照行政机关办法计发的,其住房补贴也参照行政机关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计发,即[离退休金(不含物价补贴)-75]×0.56。

  二、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办理的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办法仍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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