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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期(总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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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3-01-31 【字体:

深府[199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宝安县撤县建区后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其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政策按深圳经济特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统一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的暂行规定》。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内资企业,一律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税后分成。

  三、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四、宝安、龙岗两区按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除对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的规定不能执行外,其余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深圳经济特区没有开征的税种,宝安、龙岗两区同样不予开征。

  七、上述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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